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鹰潭市旅游局干部问责制度
   (2010-08-23 17:01:00)    来源:
鹰潭市旅游局干部问责制度
 
第一章  总 则
第一条  为切实加强局机关作风建设,强化机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,增强履职尽责能力,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,保证政令畅通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和《关于实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  市旅游局的全体工作人员,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,依照本办法问责。
第三条  问责坚持权责统一、实事求是、公平公正和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。
第四条  局科室负责人对岗位职责发生应当问责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;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科室发生应当问责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;主要领导对全局发生应当问责的行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。
第二章  问责情形
第五条  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问责:
(一)对市委、市政府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工作部署执行不力,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;
(二)不认真贯彻落实本局工作决策部署,影响整体工作推进,给本局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;
(三)对上级机关明令禁止的行为,不停止、不纠正,造成不良影响的;
(四)对重要工作或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请示或报告,个人擅自作出决定,造成不良影响的;
(五)对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旅游方面的议案、提案和建议,具体承办科室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;
  (六)对受理或转办的有关旅游信访事件,具体承办科室未在信访部门交办的时间内办结并予以答复的;
(七)对于紧急旅游公文办理,承办职能部门未按照发文机关要求或领导批办要求的时限内办结的;
(八)违反国家旅游有关规定,对旅游景区(点)质量等级评定,在接到旅游景区(点)质量等级评定申请报告后,未在规定时限内派出质量等级检查员初评,并提供整改意见的;
  (九)违反国家《旅行社条例》,对受理申请旅行社的审批事项,在收到申请之日起规定工作日内未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的;
  (十)违反国家旅游有关规定,对宾馆饭店星级评定,在接到饭店星级评定申请报告后,未在规定时限内派出饭店星级检查员前往评定,并提出整改要求的;
  (十一)违反《导游员管理条例》,对国导IC卡办理,在接到办理申请后,未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工作,国导IC卡办证材料未及时上报省旅游局办理的;
(十二)违反《导游员管理条例》,对地方导游人员上岗证书办理,在接到办理申请后,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制作及颁发工作的;
(十三)违反国家旅游管理规定,对受理市民或游客旅游投诉业务,未在规定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受理意见的;
(十四)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旅游行政执法及行政管理决定,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;
(十五)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、生活和旅游企业正常经营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处理不当,或者对人民群众和旅游企业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,造成严重后果的;
(十六)处置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或者行政案件失当,造成重大人员伤亡、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;
(十七)未按国家、省、市的有关规定,擅自篡改或虚报、瞒报、迟报旅游经济指标和重要发展情况,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;
(十八)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和及时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、顶着不办,敷衍塞责,推诿扯皮,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;
(十九)对上级的重大决策、重大事项以及重要部署消极对待,执行不力而影响整体工作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;
(二十)不坚持以人为本,对来访人员态度冷漠、不闻不问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;
(二十一)违反单位规定超标准接待,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宴请活动等严重铺张浪费的行为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;
(二十二)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规定,或公开不及时、不全面、不真实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;
(二十三)不配合纪检监察、审计等部门履行职责,甚至干预、阻挠、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,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;
(二十四)部门内部不团结、风气不正,对同事违法违纪行为不闻不问、包庇、袒护、纵容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;
(二十五)违反本局文件管理、公章使用、财务管理、公车管理等制度规定,造成不良后果的;
(二十六)不遵守本局机关管理规定,无故长期迟到、早退,上班时间擅自离岗或上班时间上网炒股、聊天、玩游戏或从事其他娱乐活动的;
(二十七)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为本人及其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,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及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的;
(二十八)不遵守本局机关学习制度,经常无故不参加政治理论、旅游业务等知识培训的;
(二十九)收受现金、有价证券、信用卡等支付凭证和其他贵重物品,或公款钓鱼、公款旅游的;
(三十)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。
第三章 问责方式
第六条 问责方式
(一)诫勉谈话;
(二)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;
(三)责令作出书面检查;
(四)责令公开道歉;
(五)在局机关范围内通报批评;
(六)调整工作岗位;
(七)停职检查;
(八)劝其引咎辞职;
(九)责令辞职;
(十)免职
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。
采用前款第(六)项至第(十)项问责制方式的,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。
第七条 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、损害和影响,决定问责方式。
(一)情节轻微,损害结果和影响较小的,采用诫免谈话、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、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;
(二)情节严重,损害和影响较大的,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、在局机关范围内通报批评、调整工作岗位、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。
(三)情节特别严重,损害和影响重大的,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免职的方式问责。
第八条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问责:
(一)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;
(二)在问责过程中,干扰、阻碍、不配合调查的;
(三)打击、报复、陷害举报人、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;
(四)采取不正当行为,拉拢、收买问责调查人员,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。
第九条 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、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,可从轻、减轻问责。
第十条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免予问责:
(一)因下级机关(部门)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,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,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;
(二)因适用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、详细、明确规定或要求,无法认定责任的;
(三)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。
第四章 问责程序
第十一条 有以下情形的,局长可根据下列情况启动问责程序。
(一)公民、法人、干部职工和其他组织向本局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;
(二)上级机关的指示;
(三)新闻媒体的报道;
(四)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;
(五)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通过议案、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;
(六)行政监察机关、审计机关、政府法制部门、信访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;
(七)工作检查和考核中的意见、建议;
(八)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。
第十二条  问责程序启动后,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应当责成问责对象汇报情况,听取问责对象意见。
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听取汇报和意见后,问责对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,且事实清楚,提请会议讨论决定问责方式;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,可责成办公室调查核实后,提出是否问责建议。
第十三条  局办公室应在7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通知行政问责对象。被问责人享有的复核、复查申请权利。
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、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。
第十四条  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问责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或复查申请。申诉期间,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第十五条  局问责办公室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,应当及时进行复议、复查,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。
(一)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的,应按原问责决定执行;
(二)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,基本证据确凿,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,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;
(三)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,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,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、恢复名誉。
第十六条  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、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,应当回避。调查人员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职守,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,致使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,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。
第十七条  本办法由鹰潭市旅游局解释。
第十八条  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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